同性戀及性取向障礙:DSM-II第六刷提出的改變
302.0 性取向障礙(同性戀) [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 (Homosexuality)]若個案的性興趣主要針對相同性別者,並為此或者受擾亂或內心衝突,或者想要改變自己的性取向,則適用此診斷分項。此診斷分項與同性戀不同,同性戀本身並不構成一種精神科疾患。同性戀本身是性行為的一種形式,與其他形式的性行為類同,都不屬於精神科疾患,也未列入精神疾患的分類中。
(從1968到1973 年,在DSM-II前五刷,302.0這代碼編號原適用於 ICD名詞的同性戀。此後各刷的 DSM 1I 作此改變,其理由將如後說明。
註:
在閱覽此聲明書前,以下略為說明此改變的來龍去脈:
在1950與1960年代,美國社會(包括司法制度)仍嚴重歧視同性戀。1960年代末期許多社會運動萌芽,包括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嬉皮反主流文化運動、及反越戰示威。這些背景因素,加上格林威治村自由的風氣,催化了1969年6月28日凌晨的石牆暴動。這發生在紐約市格林威治村石牆酒吧的一連串自發性暴力示威衝突,被認定是美國史上同性戀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導的歧視與迫害,也是美國及全球同性戀權利運動發跡的關鍵事件。
精神醫學界對同性戀也難稱友善。不論精神分析學派或行為學派都傾全力想「治療」同性戀這精神疾病。DSM-II 更正式增加性偏差一章,將同性戀與戀童癖、扮異性戀物癖、窺淫癖---等一起列為精神疾病。 直到 1970 年代才出現反對將同性戀視作精神疾病的微弱呼聲。一些APA的討論會陸續出現零星的抗議人士。石牆暴動後,同性戀權利運動風起雲湧,而在 1970年5月APA124屆大會會場被抗議人群携手連成的人牆包圍,阻止會員入場,抗議APA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會場內正反兩方也吵成一團,最後只能決議交付特別委員會審議。由Robert Spitzer 主持的委員會在1973年以13-0通過了下列聲明文,1974年的APA大會並以58%過半數通過修改同性戀診斷為「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同性戀Homosexuality】。
1980年的DSM-III在「性心理疾患」(psychosexual disorders)一章,將「性取向障礙」改名為「自我調適不良型同性戀」(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但到了1987年的DSM-III-R,即順應輿情,將「性心理疾患」一章完全刪除。1994年的DSM-IV,已完全不見同性戀字眼。雖然1980年出版的ICD-9,仍將同性戀列入精神疾病,但1992年的ICD-10,也刪除同性戀這診斷。故目前整個西方醫學界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
可是相反的聲音也一直不曾斷過。多年來1993年組成的「美國同性戀研究與治療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簡稱NARTH),基於宗教與倫理的論點,持續主張同性戀為不自然可矯正的病態現象,提倡「矯正療法」(reparative therapy)或「轉化療法」(conversion therapy),受到各基督教派的大力支持。多年來APA的大會會場外,也不乏擁護NARTH的抗議群眾,APA不得不在1998年和2000年發表公開聲明,反對任何治療同性戀的企圖與療法。這種對立情勢短時間內想必不會和緩。國內也不能免於此衝突,2013年12月2日集結在凱達格蘭大道反對修訂民法容許同性婚姻的抗議民眾,聲勢浩大,震驚政壇。其實全球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抗議活動。足見這是政治問題,
以下就是APA當年這份歷史文件的譯文:
背景
作者:Robert L. Spitzer, M.D, member, APA Task Force on Nomenclature and Statistics, June 7, 1973
針對同性戀及APA的命名原則之提議:同性戀作為性行為和性取向障礙的一種形式則屬於一種精神科病患。
同性戀是否應視為正常的性發展的病理性偏差,或為人類潛在性反應的一種正常變異,已引發激烈爭論。近來此爭議已聚焦於美國精神醫學會的精神疾患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I 是否該繼續將同性戀列為性偏差一章的正式診斷。
「同性戀為人類性事的正常變形」之擁護者,主張將同性戀排除於精神疾患手冊中的任何部分,因為這作法既不科學、又鼓動了精神醫學界和同性戀社區之間的負向關係,而被一些意圖剝奪同性戀者公民權利又不屬於精神醫學界的外人誤用。而那些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性發展的病理性障礙」的人,則斷言這是一小群活躍同性戀運動者試圖證明他們沒有生病,若屈服于他們人數少但音量大的施壓,而將同性戀從診斷表中刪除,則等同於正式批准這種形式的性發展偏差,這是怯懦的行為,將阻礙同性戀者尋求他們亟需的治療。
美國精神醫學會是一個全國性醫學專業社團,成立於1844年,擁有的36,500醫師成員都專精於診斷與治療精神和情緒疾病(包括物質使用疾患)。在仔細審視所有這些主張之後,在此可以作出幾點簡單陳述,其內容幾乎任何人都無法不同意。
(1) 同性戀意指有興趣與相同性別的成員發生性關係或性接觸。在我們領域的一些專家相信主要或專屬的同性戀為病態;另一些專家則相信這是一種正常的變異。
(2) 很高比例的同性戀者看來對其性取向感到滿意,也未顯示重大的精神病理學表現(除了同性戀,若它本身即被認為屬於精神病理),也有相當好的生活功能。這些人可能永遠不會尋求治療,或可能因為外在壓力(如法院轉介、家人堅持)或需要精神科協助(如憂鬱症、酒癮) 的其他問題才來看精神科醫師。
(3) 很高比例的同性戀者對其性取向覺得苦惱、或心中有衝突、或很想改變它。其原因在精神醫學界內部仍有爭議。有些人認為這是最根本造成同性戀行為的潛在衝突所導致不可避免的結果,另一些人則主張它源自於整體社會和文化的壓力被內化才如此。儘管如此,他們中有些人自願尋求治療,其目的或者是為了能接受自己對相同性別成員的性感受,或者為了增加對於異性成員的性興奮能力。
(4) 有些同性戀者希望改變他們的性取向,現代的治療方法能使他們中很高比例能如願以償。同時,對於那些對自己性取向覺得苦惱、或心中有衝突、但無意願或無能力改變的同性戀者,也可以幫助他們接受自己的性取向並讓他們不致自我憎恨。
針對DSM-II 的標籤問題要作出決定,需要瞭解精神疾患手冊的功能。正如它的名稱所清楚呈現,DSM的目的是列出並定義精神疾患。其目的並非列出並描述被專業者(或部份專業者) 判斷比最佳狀況差的所有形式的人類心理功能。其目的也不是針對專業者之間沒有共識的狀況確立其本質。
任一精神科狀況或精神狀況,要被視為一種精神科疾患,必須恒常會導致主觀痛苦、或總是與社會能力或功能的某些整體損害有關聯。除了同性戀 (或許還有其它輕微形式的性事偏差,例如窺淫癖),所有其他DSM-II的精神疾患都符合這兩個條件之一。雖然有人可能爭議認為人格疾患是例外,但仔細思考後可斷言:若只因為個案有某些類型的人格特質,但未導致主觀痛苦或損害其社會功能,即作出人格疾患的診斷,這作法顯然不恰當。如上文所述,同性戀顯然本身並不符合精神科疾患的要求,因為許多同性戀者滿意他們的性取向,也並未顯示社會能力或功能的整體損害。
因此同性戀會被考慮為精神科疾患的唯一理由,即性功能未以異性戀方式執行,這在我們的社會和許多精神醫學專業者的標準下被認為比最佳狀況差。
但若在人生某些重要領域的功能比最佳狀況差,即被社會或專業者判斷為不良,而意味存在一種精神科疾患,那我們將必須在我們的診斷系統中加上下列狀況:獨身(性事未能有最佳功能)、革命行為(對社會常規的非理性違抗)、宗教狂熱(以教條和僵硬方式堅持宗教典籍)、種族主義(對某些群體的非理性仇恨)、素食主義 (不符天性而避免肉食) 、和男性沙文主義(非理性相信女性屬劣等)。
如果同性戀本身不符合精神疾患的準則,那它算什麼?以現象描述,它是性行為的一種形式。若我們承認它本身就不符合精神科疾患的準則,那麼在我們精神醫學的專業而言,現在不需要就其起源、意義、和對於人類福祉的價值等作出共識。同樣的,即使我們不再將其列入精神科疾患的範疇,也不表示我們是說它「正常」或它與異性戀一樣的有價值。
既然已建議同性戀本身不是一種精神科疾患,那要如何看待那些受苦於或不滿意其同性戀感受或行為的同性戀者呢?這些人符合主觀痛苦的準則,因而不論他們是否尋求協助,都應視為有一種精神科狀況。有個建議為這種狀況設立一個新診斷分項,定義為「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適用的個案有下述特點:性事興趣主要針對相同性別的人,又因此而煩惱或有內心衝突,或想要改變其性取向。此診斷與同性戀不同,因同性戀本身並不構成一種精神科疾患。同性戀本身是性行為的一種形式,如同其他性行為的形式本身不屬於精神科疾患,同性戀也不屬於。
在DSM-II今後的版本中,將進一步建議以此診斷分項取代目前未定義的同性戀分項,但為了連續性的目的,也因為「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是「同性戀」分項的一個子集,它將使用相同的代碼302.0。在美國以外其它國家慣常使用的ICD 診斷術語,則將可使用「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一詞,但在括號內記明【同性戀Homosexuality】。
實施這項建議會有什麼效應?毫無疑問,同性戀權益團體會聲稱精神醫學終於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的「正常」。他們錯了。我們由診斷中刪除同性戀,只因為我們認識到同性戀本身並不符合精神科疾患的準則。針對同性戀行為的病因或合宜性,我們並未加入抱持特定觀點的任何陣營。
經由新設立「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這診斷分項,我們將只運用此標籤於那些以某種方式受其性取向困擾的同性戀者,他們中有些人可能會來找我們幫忙。對那些堅持自己很好,也未顯示社會能力有整體損害的人,我們將不再堅持給予一個疾病標籤。藉此我們可以回應來自一些同行的指控,他們聲稱精神疾病是一個神話,我們給予個案標籤只會成為社會控制的代理人。此外,我們也可免於被控訴剝奪了那些「唯一罪行是性取向針對相同性別者」的人的公民權利。在過去,同性戀者在生活的許多領域被剝奪公民權利,理由是他們罹患「精神疾病」,而舉證的責任卻在他們能否展示他們的能力、可信任度、或心智穩定。
(將同性戀自診斷系統移除,從而肯定了同性戀者的公民權利,但並非意圖引伸合理化「非理性否認罹患真正的精神科疾患的患者之公民權利」。)
這個針對診斷系統的修訂,讓同性戀者也可以免於被診斷精神科疾患,並提供方法來診斷中心特質是針對同性戀行為有內心衝突的精神疾患。因此,對於那些致力於理解及治療不快樂同性戀者的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分析師,這變化應該不會妨礙他們的工作或造成尷尬。他們和我們領域的許多人將繼續嘗試協助那些我們現在歸類於「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的同性戀者,協助他們接受當前的性取向或與之共存,或如果他期望則協助他改變它。
第七刷特別說明
APA的代表在1973年12月,投票贊成刪除同性戀本身是精神疾患的原先作法,而以「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這新的診斷分項來取代。這改變出現在這本第七刷手冊的第44頁。在1974年5月,由學會中有表決權的會員全民投票中,絕大多數成員通過維持這項代表會議所作的改變。
302 性偏差(Sexual deviations)
本診斷分項適用的患者其性事興趣主要針對不屬異性的人、性活動通常不伴隨性交、或在怪異的情況下執行性交,如戀屍癖、戀童癖、性虐待、及戀物癖。儘管許多人發現這些人的做法令人反感,他們仍不能以正常性行為取代。若因為無法得到正常的性對象才執行這些越軌性活動,則不適用此診斷。
302.0「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同性戀Homosexuality】
若個案的性興趣主要針對相同性別者,並為此或者受擾亂或內心衝突,或者想要改變自己的性取向,則適用此診斷分項。此診斷分項與同性戀不同,同性戀本身並不構成一種精神醫學疾患。同性戀本身是性行為的一種形式,與其他形式的性行為類同,都不屬於精神科疾患,也未列入精神疾患的分類中。
考慮讓我們以「性取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取代「同性戀」的思路,則保留同性戀這名詞與定義似乎與之牴觸。但因為沒有特定的建議來改變這些定義,在此目前仍不作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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